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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提升全省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发展党员5个阶段的25个程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关于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按照入党自愿原则,由入党申请人本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学习、工作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申请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向党组织的表态等,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特殊原因不能自己书写的,由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支部成员同申请人谈话。通过谈话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告知其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为他们加入党组织指明努力方向。

二、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最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要求,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探索有效落实的方式方法。

4、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附后),加盖党支部公章,报上级党委备案。支部成员亲属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备案表中要明确标明,党委重点审核并明确专人对发展党员各环节全过程把关。

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基层党组织要经常了解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情况,尤其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6、培养教育考察。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资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根据考察情况,基层党委会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对表现一般的,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进一步加强教育;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关于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拟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

8、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填写拟确定的发展对象备案表(附后),加盖党支部公章,报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对培养教育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按照本地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要求,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9、确定入党介绍人。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入党介绍人作用。

10、进行政治审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资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审材料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出具,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核盖章。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1、开展集中培训。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举办2次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关于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党支部的考察登记表(每半年1份)、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等情况,集体讨论提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发展对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13、上级党委预审。由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态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字迹要清晰、工整。

15、支部大会讨论。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在适当范围进行基本情况公示,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主要程序有: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人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讨论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派人到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结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情况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为预备党员,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时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委审批后,形成党委会审核预备党员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附后),加盖党委公章,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关于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小组。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管理。

20、入党宣誓。基层党委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21、继续教育培养。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22、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23、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与会人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情况,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延长预备期,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4、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继续教育培养情况、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向党委进行报告。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5、材料归档。发展党员工作中,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真实客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预备党员转正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要及时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